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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绥芬河市户籍居民丧葬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规〔2018〕18号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户籍居民丧葬费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9日
绥芬河市户籍居民丧葬费补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均等化,通过丧葬事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按照牡丹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牡丹江市城区居民殡葬惠民政策的若干规定》(牡民联规[2018]1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绥芬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丧葬费补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二、发放主体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户籍居民丧葬费补助管理发放工作。市殡葬管理所及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本市户籍居民殡葬服务费用补助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卫生、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补助对象
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并无违规入葬的,均享受该补助政策。(户籍人员在外地就医、治疗过程中或因其他突发事件死亡异地火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它相关要件)
四、补助范围及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婴儿、儿童、青少年,百岁上以老年人,失独老人(60周岁以上,失去独生子女,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公牺牲人员,一级重度残疾人,老红军,军烈属等11类群体给予每人2200元补助;除上述人群外的绥芬河户籍居民给予每人1000补助。
五、补助程序
(一)生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丧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向民政工作机构(殡葬管理所)申请殡葬服务费用补助,按程序审核、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绥芬河市居民丧葬费补助审批表》;
2、《死亡医学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3、丧者身份证及户口,申请人身份证。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婴儿、儿童、青少年,百岁上以老年人,失独老人(60周岁以上,失去独生子女,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公牺牲人员,一级重度残疾人,老红军,军烈属等由其家属携带相关证件。
4、提交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异地火化的提供相应火化证明。
(二)民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材料齐全的报请民政局主管局长在《绥芬河市居民丧葬费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审批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
(四)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加注审批意见的《绥芬河市居民丧葬费补助审批表》到绥芬河市殡葬管理所领取补助。
六、经费管理
丧葬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实际发生额提出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可按实际发生额追加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负责丧葬费补助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补助审批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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