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绥芬河市普惠高龄津贴标准的请示》(绥民联呈〔2024〕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黑民规〔2024〕6号)要求,提高我市普惠高龄津贴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调整如下: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年龄在90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按原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元;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其他老年人,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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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