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请示》(绥民联呈〔2024〕1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要求,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94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全护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771元/人月;半护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701元/人月;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635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分散供养全护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463元/人月;半护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308元/人月;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185元/人月。自2024年8月起我市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新标准执行,并自2024年7月起按新标准进行补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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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