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现状
地类:该项目征收总面积:551945平方米,其中城镇村道路用地612平方米,工业用地19779平方米,灌木林地1698平方米,果园439平方米,旱地251907平方米,河流水面10482平方米,坑塘水面48989平方米,农村道路1062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8192平方米,其他草地3565平方米,其他林地9585平方米,乔木林地119036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5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90平方米,物流仓储用地1170平方米,养殖坑塘64424平方米。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权利人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
建东村 | 51.6028 | SFHS—1 | 31元/平方米 |
绥芬河林场 | 3.5917 | SFHS—1 | 31元/平方米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五、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5年2月15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453-3938092。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2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九游体育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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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