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现状
地类:该项目征收总面积:162380平方米,其中旱地10250平方米,林地17740平方米,其他草地55888平方米,农村道路301平方米,沟渠3482平方米,坑塘水面5072平方米,工业用地63404平方米,河流水面2420平方米,裸地3823平方米。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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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利人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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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进村  | 
      
       0.0113  | 
      
       SFH—1  | 
      
       31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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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村  | 
      
       10.7551  | 
      
       SFH—1  | 
      
       31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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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华村  | 
      
       5.0566  | 
      
       SFH—1  | 
      
       31元/平方米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牡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牡丹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规定执行。
五、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453-3938092。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九游(jiuyou)体育官网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九游体育
2024年9月27日
      
黑公网安备 231081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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