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1-09-09 16:03 来源:绥芬河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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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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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二章 2020年度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编制情况

  三、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参见附表)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三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评价

  一、部门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二、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部分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五、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一章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附件: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第二章 2020年度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芬河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绥芬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贯彻中央、省委、牡丹江市委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二)承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论证,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一)办公室(组织宣传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协调和督办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和机关文电、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财务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与督察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按权限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及各部门间的执法矛盾。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和指导行政裁决工作。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按权限承办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以市政府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的研究、论证。承办依法应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涉及市政府非诉涉法事务。

  (三)市委依法治市办工作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业务科)。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帮教安置和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律师等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等工作。

  绥芬河市司法局为行政单位,共有行政政法专项编制24个,事业编制8个,其中:行政编制24人、事业编制6人;退休人员8人。与上年对比,退休人员减少1人。

  2020年末绥芬河市司法局实有人数31人,其中:行政人员24人、参公人员0人、事业人员6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0人。

  与2019年度决算相比,年末实有人数1人,其中:行政人员增加0人、参公人员增加0人、事业人员增加1人、离休人员增加0人、退休人员增加0人。

  三、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

  绥芬河市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司法局本级和所属0个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2020 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总表、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表。(参见附表)

  由于没有安排相关支出,其中08表、09表数据为空。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度收入862.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2.3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 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 0万元。),同比上年收入增加272.94万元,主要原因为:专项业务活动支出增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62.33万元,同比上年增加272.94万元,主要原因:专项业务活动支出增加。本年度支出859.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2.18万元,项目支出327.8万元),同比上年增加271.43万元,原因:专项业务活动支出增加。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59.98万元,同比上年增加271.43万元,原因:专项业务活动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同比上年增加0万元,原因: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和结余2.35万元。

  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1、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合计1.96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0.48万元,原因为:疫情原因压缩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增加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加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0.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0.3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2、与上年支出数对比情况

  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2.55万元,原因疫情压缩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原因为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原因为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71万元,比上年减少2.54万元,原因为疫情压缩经费;公务接待费支出0.25万元,比上年减少0.38万元。

  3、相关情况说明

  因公出国出境团组数及人数:2020年度因公出国出境费组团数0个,总计0人次。与上年相比,减少0个、减少0人次,主要原因是无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2020年度公务用车购置0台;公车保有量情况为0台车。与上年相比,购置减少0台,保有量减少0台,主要原因是无变化。

  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2020年度国内公务接待4批次、15人次。与上年相比,减少3批、减少18人次,主要原因是疫情期间来访人员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万元,比2019年增加11.3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20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4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司法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无变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评价资金327.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38%。组织对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2、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组织开展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34.5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整体绩效支出开展顺利,保障了正常的工作运转。

  3、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组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顾问服务”等5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7.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均未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我局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在项目资金的使用上严守法律底线、纪律底线、道德底线,确保各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顾问服务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司法局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7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9万元,执行数为327.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注重统筹协调,全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二是注重提升标准,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是注重深化宣传,全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四是注重完善质量,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五是注重方式创新,全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六是注重制度落实,全力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法律援助受案率和人民调解案件大幅减少。二是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脱管和再犯罪风险。三是缺乏精通国际法务及外语人才。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二是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强化司法行政自身建设;四是扎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20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绥芬河市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预算单位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口径: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指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需的,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费用。/事业运行经费是指事业单位履行相应职能、维持日常运转所必需的,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费用。

  六、基层司法业务:主要包括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

  七、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评价

  一、部门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二、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司法)

  第二部分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五、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来源:绥芬河市司法局

撰稿:绥芬河市司法局

校对:杨海玲

一审:杨海玲

二审:修晓花

三审:周桂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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