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5年8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郭德友于2014年12月死亡,留有不动产7处:
序号 |
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坐落 |
1 |
黑(2023)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880号 |
绥芬河市东方春天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河路西,新华街北,山顶公园B区4号楼,201幢0单元2层14 |
2 |
黑(2023)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864号 |
绥芬河市东方春天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河路西,新华街北,山顶公园B区4号楼,201幢0单元2层5 |
3 |
黑(2023)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876号 |
绥芬河市东方春天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河路西,新华街北,山顶公园B区4号楼,201幢0单元2层17 |
4 |
黑(2023)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881号 |
绥芬河市东方春天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河路西,新华街北,山顶公园B区4号楼,201幢0单元2层4 |
5 |
黑(2023)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849号 |
绥芬河市东方春天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河路西,新华街北,山顶公园B区4号楼,201幢0单元1层17 |
6 |
2003-22604 |
郭德友 |
省建行D栋3层10号 |
7 |
2003-22600 |
郭德友 |
省建行D栋3层9号 |
现继承人郭新军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申请继承该不动产,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