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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堤和种植阻碍行洪高秆作物(树木)的通告

日期:2025-03-31 14:09 来源:绥芬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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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关于预防种植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发生的通知》(黑河办函〔2025〕6号)和省委、省政府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种植林木(除营造护堤护岸林外)和高秆阻水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6.对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2025年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各级河湖长要加大河道巡查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禁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举报受理单位:绥芬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举报受理电话:0453-3943050

绥芬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来源:绥芬河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撰稿:李梓玉

校对:周宇

一审:周宇

二审:付陶然

三审:黄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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