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
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绥芬河税送达公告〔2025〕16号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91110108101884765M):
你(单位)于2024-05-28申报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享受交通运输设施减征耕地占用税,限你单位于十日内提供项目原始审批规划资料及证明临时用地占地用途相关证明材料。涉及错误享受政策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91110108101884765M):
你单位2025-08-28耕地占用税(林地)未按期进行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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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91110108101884765M):
你(单位)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贰元整(¥:523712.00)元,限2025年10月2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耕地占用税 | 耕地(非基本农田) | 2024-05-28 | 2024-05-28 | 89362.0 | 捌万玖仟叁佰陆拾贰元整 | 2024-07-02 |
| 耕地占用税 | 林地 | 2024-05-28 | 2024-05-28 | 397160.0 | 叁拾玖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 | 2024-07-02 |
| 耕地占用税 | 草地 | 2024-05-28 | 2024-05-28 | 17970.0 | 壹万柒仟玖佰柒拾元整 | 2024-07-02 |
| 耕地占用税 | 其他 | 2024-05-28 | 2024-05-28 | 19220.0 | 壹万玖仟贰佰贰拾元整 | 2024-07-02 |
| 合计金额 | —— | —— | —— | 523712.0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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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91110108101884765M)
你(单位)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00)元,限2025年11月1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24500.0 | 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6505.24 | 陆仟伍佰零伍元贰角肆分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17994.76 | 壹万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柒角陆分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24500.0 | 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4402.65 | 肆仟肆佰零贰元陆角伍分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4708.9 | 肆仟柒佰零捌元玖角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15388.45 | 壹万伍仟叁佰捌拾捌元肆角伍分 | 2025-11-04 |
| 耕地占用税 | 滞纳金 | 2024-05-28 | 2024-05-28 | 24500.0 | 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 2025-11-04 |
| 合计金额 | —— | —— | —— | 122500.0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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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91110108101884765M)
你(单位)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贰元整(¥:23712.00)元,限2025年11月1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耕地占用税 | 林地 | 2024-05-28 | 2024-05-28 | 23712.0 | 贰万叁仟柒佰壹拾贰元整 | 2024-07-02 |
| 合计金额 | —— | —— | —— | 23712.0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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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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