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绿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
你(单位)2025-08-01至2025-08-3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税种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及时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2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单位 |
91231081MADF2AGW6G | 绥芬河市绿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绥芬河税限改〔2025〕875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绥芬河税务分局 |
91231081MADF2AGW6G | 绥芬河市绿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绥芬河税限改〔2025〕875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绥芬河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