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居民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居民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7日
绥芬河市居民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农民群体进城购房,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农民进城购房奖补实施方案》(黑建房〔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绥芬河市户籍进城农民新购买商品房、居民新购买商品房给予资金补贴,制定措施如下:
一、购房补贴政策
(一)居民购房补贴政策
对202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绥芬河市区新购置(不含二手房)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不包括车库和车位)的居民(不受户籍限制),需持有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按合同约定全款或首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补贴9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建筑面积为准。
认定程序:凡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人,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间与售房单位签订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时间和有效性、补贴标准及金额情况等进行确认,同时负责对经审核合格的购房人补贴标准登记确认。
(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绥芬河市户籍的农民在绥芬河市区新购置(不含二手房)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不包括车库和车位),需持有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按合同约定全款或首付款)。按照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该项优惠补贴政策与居民购房补贴政策可以叠加享受,补贴面积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建筑面积为准。
认定程序:凡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农民,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间与售房单位签订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农民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委会负责审核购房人农民身份;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农民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时间和有效性、补贴标准及金额情况等进行确认,同时负责对经审核合格的购房人补贴标准登记确认。
(三)优秀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动自贸区绥芬河片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优秀人才,在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基础上(具体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同时符合本文件中(一)、(二)项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二、补贴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中国银行借记卡(一类卡)
(四)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委会开具的本市农民身份证明(申请农民购房补贴需提供)(附件2)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购房发票
(七)户口本
三、优惠政策兑现程序及不符政策规定
以上全部优惠政策兑现购房补贴程序: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在优惠政策期内的受理工作,在2025年底前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农民、居民购房补贴申请的审核认定工作,购房人审核资料提供不全的、超过政策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购房补贴资金,在2026年一季度末前确保资金到位;2026年审核通过的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在2027年一季度末前确保资金到位,由市住建局向购房家庭兑现补贴资金。
购房人在领取购房补贴资金前,已办理商品房退房或换房手续的,不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购房人已领取购房补贴后,如办理商品房退房、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资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明确执行期限以外,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工作,咨询电话0453-3998803。
请购房补贴申请人持申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至乌苏里大街159-5号,绥芬河市住房保障中心301室。
附件:1.申请表